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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与撤销 >
商标异议 |
商标异议 |
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,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。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 商标异议需准备材料 1.商标异议申请书; 2.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有关证据材料,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; 3.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; 4.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。 5.商标代理委托书。
特别注意: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,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(1)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; (2)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; (3)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; (4)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; (5)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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